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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学校职工医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 时间:2006-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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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审 审核 焦庆争

各部门、各单位:
  现参照芜湖市医改有关政策,经学校研究决定对我校职工医疗费报销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门诊医疗费,在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按年度计算,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即按以下比例报销:

类型

门诊医疗费用段

报销比例

个人负担比例

在职人员

200元-1500
(不含200元,含1500元)

60

40

退休人员

100元-1500
(不含100元,含1500元)

70

30

  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恶性肿瘤等25种疾病的门诊医疗费,超过1500元以上的部分,按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报销,即按以下比例报销:

报销        医院

比例       类别教职工类别

 

校医院

 

 

校外医院

在职

87

82

退休

92

87

  三、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包括甲类乙类)、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其中住入干部病房的每床日费,报销50元以内的部分),由学校全额报销;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并按规定征得学校同意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治疗性药品,其合理支出费用由学校全额报销。
  四、本规定从2006年11月1日开始执行。
 



 

安徽师范大学
二oo六年十一月十日

编辑:尹大旺
预审:周文洁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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